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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29 09:03 信息来源:市交通执法支队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旌德县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7日10时10分,旌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旌德县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杜某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属于“情节一般”,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知识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效果。本案中,企业负责人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反映出企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管理缺失,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执法部门通过安全执法检查,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也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助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从源头防范因管理能力不足引发的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客运车辆

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营运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7日15时40分,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伍员路小学南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苏AXXXX0的大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41人(均为小学师生)从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小学前往郎溪县飞里镇新法村。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由南京澳客彩票网核发,经营范围为“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包车车牌显示线路为“江苏省无锡市途径安徽省宣城市”AXXXX0的大型普通客车本次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属于“情节一般”,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旅游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经营范围和线路开展营运,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可能导致车辆监管脱节、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增加运输途中的安全风险。本案中,涉事车辆跨省承揽短途接送业务,脱离车籍地监管范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易出现责任追溯难、应急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尤其涉及学生群体运输时,安全隐患更为突出。执法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强化了对旅游客运“超范围经营”“异地违规营运”的监管力度,推动客运企业严格落实“按线经营、按证营运”要求。同时,结合学生接送等重点场景,进一步规范了包车客运备案、线路核查等流程,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道路运输企业未履行动态监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3日,郎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郎溪客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取动态监控发现,车牌号为皖PXXXX7大客车驾驶员于2025年1月12日9时57分行驶中吸烟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监控人员未认真审查并误判为“误报”,对该报警信息未记录、未处理,导致违规行为未被及时纠正。执法人员随即要求企业进行改正,加强动态监控人员培训,落实监控管理职责,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驾驶行为。2025年2月26日15时26分,因春节期间安全监管需要,执法人员再次对郎溪客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仍然发现企业监控人员对监控平台监测显示的驾驶员行驶中吸烟预警信息,未做记录和处理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是预防驾驶员违法驾驶、降低事故风险的关键技术手段,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审查、记录、处置职责,及时制止驾驶员吸烟、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本案中,涉事企业连续两次因监控人员失职未发现驾驶员违规,反映出其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    

执法部门通过“回头看”检查发现并查处重复违法问题,强化了对运输企业“制度建立—责任落实—问题整改”全链条的监管要求。此类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企业需切实发挥动态监控的“电子警察”作用,通过“技防+人防”结合,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杜绝“监控无人看、报警无人管”的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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